國立嘉義大學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98年9月10日9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年2月17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8月28日112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3月6日11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12月30日114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簡稱本系)為增進大學部學生實務工作經驗,提高和業界接觸,以達到學以致用目的,依據「國立嘉義大學校外實習實施辦法」訂定「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二、本系大學部學生於在學期間,得於第三學年升第四學年暑假期間,在經認可之校外相關單位進行為期至少2個月之校外實習,採記4學分,成績及格方得選修學分。
三、本系學生校外實習,須(可)由本系擔任各學生專題教師或自行與各校外相關單位洽商安排,按期前往實習。
四、認可之校外相關單位包括:
(一)學校以外之農林業相關研究單位,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林業試驗所或國內公私立大學實驗林場等。
(二)經政府登記在案與林產、家具設計、家具製造、室內設計裝修、木竹製品、木質文創設計、木建築、紙業及其他相關之公私立單位。
五、實習合作機構評估:系(所)應於實習前,進行實習機構評估(如附表一),並將評估結果送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進行媒合、簽訂實習合約、制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等後續作業,並於實習開始前完成前述作業。第一次合作機構,應進行實地評估;第二年若繼續合作,亦需進行紙本資料或視訊評估工作。
六、各專題指導老師得於學生實習期間不定期訪視所屬學生至少1次(含)以上,並和實習單位聯絡與討論,以瞭解學生實習狀況,協助學生解決在專業知識及適應上之問題,並做成訪視紀錄(如附表二)。
七、實習學生應遵守實習機關規定,不得遲到、早退或擅自離開實習場所,須服從實習指導專家指導。
八、學生實習期間,如因事或因病無法參加實習,須向該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九、本系學生應於報到當日檢送「國立嘉義大學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校外學生實習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三)予實習單位部門主管考核學生實習成績。學生校外實習成績按出勤情況20分、實習技術及工作表現40分及實習報告40 分,合計100分。
十、出勤情況20分、實習技術及工作表現40分,由實習單位負責考核。
十一、學生實習期間需填寫「國立嘉義大學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週報表」(附表四),由學生按日填寫,於每週末送交實習指導人員核閱簽章。
十二、實習完成後一個月內需撰寫「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附表五),連同考核表、實習週報表繳交於各專題指導老師評分,並彙整實習單位考核表結算校外實習總成績。
十三、學生未參加校外實習,或實習時間不足、實習提前終止者,需依規定自行退選、停修「校外實習」選修課,如未於規定時限內辦理完成者,該科分數為0分計算。如為實習機構轉換,對於轉換前之已實習日數是否採計,需先系級實習委員會就實習生是否已確實完成規劃之階段性學習任務等進行審核,並送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
十四、本系應為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意外險,並支付保險費。
十五、實習學生一切之膳宿旅費、雜費,除實習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均由學生自行負擔。
十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