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98年9月10日9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年2月17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8月28日112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3月6日11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簡稱本系)為增進大學部學生實務工作經驗,提高和業界接觸,以達到學以致用目的,特訂定「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並自110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開始適用。
二、 本系大學部學生於在學期間,得於第三學年升第四學年暑假期間,在經認可之校外相關單位進行為期至少2個月之校外實習,採記4學分,成績及格方得選修學分。
三、 本系學生校外實習,須(可)由本系擔任各學生專題教師或自行與各校外相關單位洽商安排,按期前往實習。
四、 各專題指導老師得於學生實習期間不定期訪視所屬學生至少1次(含)以上,並和實習單位聯絡與討論,以瞭解學生實習狀況,協助學生解決在專業知識及適應上之問題,並做成訪視紀錄(如附件一)。
五、 實習學生應遵守實習機關規定,不得遲到、早退或擅自離開實習場所,須服從實習指導專家指導。
六、 學生實習期間,如因事或因病無法參加實習,須向該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七、 本系學生應於報到當日檢送「國立嘉義大學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校外學生實習成績考核表」(如附件二)予實習單位部門主管考核學生實習成績。學生校外實習成績按出勤情況20分、實習技術及工作表現40分及實習報告40 分,合計100分。
八、 出勤情況20分、實習技術及工作表現40分,由實習單位負責考核。
九、 學生實習期間需填寫「國立嘉義大學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週報表」(附件三),由學生按日填寫,於每週末送交實習指導人員核閱簽章。
十、實習完成後一個月內需撰寫「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附件四),連同考核表、實習週報表繳交於各專題指導老師評分,並彙整實習單位考核表結算校外實習總成績。
十一、學生未參加校外實習,或實習時間不足、實習提前終止者,需依規定自行退選、停修「校外實習」選修課,如未於規定時限內辦理完成者,該科分數為0分計算。
十二、本系應為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意外險,並支付保險費。惟學生未於本系作業時程內確定實習單位、實習時程,或未參加本系實習行前說明會而逾時者,同學如完成8小時義務服務,則由系支付保險費,如未完成則由學生自行投保意外險。
十三、 實習學生一切之膳宿旅費、雜費,除實習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均由學生自行負擔。
十四、 認可之校外相關單位包括:
1. 學校以外之農林業相關研究單位,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林業試驗所或國內公私立大學實驗林場等。
2. 經政府登記在案與林產、家具設計、家具製造、室內設計裝修、木竹製品、木質文創設計、木建築、紙業及其他相關之公私人單位。
十五、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