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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目的
為提升特殊教育師資培育生的整體素質與專業能力,確保畢業後具備優質的教學品質,本系依教育部規定訂定本要點,建立完善的學習輔導與評鑑制度。
👩🏫 師資生定義與適用對象
師資生係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入學之學生。
公費生與師資培育獎學金生除遵循本要點外,亦須符合相關輔導與獎助規定。
📚 課程與修業要求
師資生須依照本系課程規劃修習,並達成以下五大面向的基本標準:
1.教學基本能力
- 大四或碩四第二學期前須通過「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 至少通過兩項教學基本能力檢定(如教學演示、板書、說故事、字音字形等)。
- 未通過者不得修習「特殊教育教學實習 II」。
2.智育: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 75 分以上。💡 學習輔導機制
3.德育:每學期操行成績須達 80 分以上。
4.群育:至少參加 1 學年以上特教志工隊活動,並完成 80 小時服務時數。
5.體育:大一、大二體育課各學期成績須達 70 分以上。
- 系上定期召開學生輔導會議,協助師資生在生活與學習上的適應。
- 透過「學期表現檢核表」與「同儕課輔方案」強化學習成效。
- 若師資生成績或能力未達標準,導師與系主任將進行晤談、家長通知及個案輔導,必要時召開個案會議研擬輔導策略。
- 對於缺曠課情形,系上亦會主動追蹤並輔導。
師資生若經輔導後仍有以下情形之一,將喪失師資生資格:
🔄 轉向與後續輔導
- 智育成績連續四學期未達 75 分。
- 德育成績連續四學期未達 80 分,或曾記大過一次/小過三次以上。
- 群育未於大四或碩四第一學期前完成 80 小時志工服務。
- 體育成績四學期平均未達 70 分(特殊情形可由系務會議決議)。
- 放棄或喪失師資生資格者,可依校規轉為一般生,或輔導加修輔系、雙主修等。
- 若仍於本系就讀並修畢畢業學分,仍具大學畢業資格。
本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院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