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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會組織章程

 

國立嘉義大學水生生物科學系系友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嘉義大學水生生物科學系系友會 」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加強會員聯繫、增進友誼、互助合作、砥礪學行、並促進文化科技交流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心會員之動態。

二、促進會員之聯繫。

三、邀請國外 ( 含中國大陸 ) 專家學者來台訪問、演講等學術活動,以促進國際間之文化及科技交流。

四、服務會員有關事務。

五、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六、辦理有關文化、教育、社會等公益事務。

           

第二章 會員

第 四 條 本會會員依性質分為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資格者:

1. 嘉義農專水產養殖科(含進修部)畢業系友。

2. 嘉義技術學院水產養殖學系畢業系友。

3. 嘉義大學水產生物及水生生物科學系畢業系友。

4. 前三項肄業系友。

5. 嘉義大學及前身各級學校教職員工。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由會員二人介紹,得為團體

會員,並得派一人為代表。

三、學生會員:凡嘉義大學水生生物科學系、研究所學生,經由系所主任之推薦,得為本會之學生會員,畢業後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由會員二人推薦,

得為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由理事二人推薦,

得為榮譽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已為會員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罪刑經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中者。

三、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六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一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二 條 本會置理事 5-7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同時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上級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為理事 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整訂年度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五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 ( 常務監事 )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臨時會議經會員 ( 會員代表 ) 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並以出席人數中較多數同意者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解散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並以出席人數中較多數同意者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

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三、事業費。

四、補助經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 二十八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上級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水生生物科學系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上級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