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捐贈流程
1.受贈單位於受贈接收實物捐贈前,先填寫接受捐贈財產申請同意書、受贈財產清冊及檢附捐贈標的物價值文件(備註1),經單位主管核章。
2.續依行政程序會辦秘書室校友服務組、總務處及主計室等相關單位後,陳核校長批示
3.核准後,由捐贈人(單位)將實物交付受贈單位點收,經總務處資產經營管理組入帳後,續由秘書室校友服務組製發感謝函代替收據。備註2(公函載明捐贈項目及數量,以供捐贈人列報捐贈支出扣抵所得總額)。
備註1
檢附捐贈標的物價值文件(供本校列帳需要)。
(一)購置財物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並核章)、出貨單或相關價值證明
(二)未上市上櫃股票,檢附股票發行公司最近一期月報(如無法取得者得提供年報)之資產負債表(加蓋股票發行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三)興建房舍相關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備註2
※根據財政部94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540號函摘要如下:
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免載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不當租稅規劃誤解,造成稅收損失。
※根據財政部96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11613號函摘要如下:
各級政府於接受土地及其他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請免載明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受贈人稅務申報時認定之爭議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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