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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說明

個人捐贈
壹、所得稅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列舉扣除額之捐贈扣除項目,且不受金額限制。但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部分,不可遞延至下年度扣除。

貳、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徵遺產稅,且免稅金額不受限制。

參、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免徵贈與稅,且免稅金額不受限制。

肆、證券交易稅

一、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三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不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二、 無金額限制 。
三、 股票捐贈價值計算: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稱上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項規定。 

營利事業捐贈
壹、所得稅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列舉扣除額之捐贈扣除項目,且不受金額限制。但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部分,不可遞延至下年度扣除。

貳、證券交易稅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三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不屬交易行為,免課徵 證券交易稅。
一、無金額限制。
二、股票捐贈價值之計算方式比照個人捐贈股票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