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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教育訓練注意事項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勞工有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之義務。
  2.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規定,一般勞工(教職員工)每3年應至少接受3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勞工(教職員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勞檢單位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