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全校各單位於新聘僱教職員工時,應確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予教育訓練,未依規定經勞檢單位查獲者,相關罰鍰如說明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新進教職員工應於到職日起1個月內完成「國立嘉義大學新進人員安全衛生應完成事項」(11212版如附件1),併同訓練時數證明擲交環安中心職業安全組。
二、 新進教職員工應完成事項如下:
(一)依職安法第20、21條,提供檢查項目符合、未逾法定檢查期限,且於職安署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辦理之體格檢查報告,請逕行繳交至新民校區健康中心,將依法妥善保管並負保密之責,醫療機構可至(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詢。
1.擔任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如附件1次頁所列),除一般體格檢查外,另依其作業類別,加作特殊體格檢查項目。
2.屬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內則免實施新進人員一般體格檢查,惟如其工作性質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仍須繳交特殊體格檢查報告。
(二)依職安法第34條規定,應簽署並保證遵守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請至環安中心首頁/職安組/主選單/業務項目/新進人員須知參閱)之規定。
(三)依職安法第32條規定,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之義務。
1.一般職業安全教育訓練(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網路課程至多抵充2小時,各單位應針對工作內容及環境,另行自辦1小時職業安全實體課程,並留存實施資料備查),網路課程研習途徑(擇一即可):
(1)中英文版網路線上課程:以「工作者Worker」身分登入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https://isafeel.osha.gov.tw/mooc/index.php,線上學習「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上)及(下)」2門共2小時課程,並取得通過認證時數證書作為憑據。
(2)三年內於外機關接受一般職業安全教育訓練3小時並領有證書證明。
(3)英文版網路線上課程:請連結至教育部學生安全資訊網→安全衛生資源專區→安全衛生線上課程→【外籍人員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Chemical Hazards And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s學習https://www.safelab.edu.tw/FuncSystem/FuncClass_view.aspx?FDID=2019010709490400CD。
2.若為生物/化學/電機等領域,各單位應依工作性質,另行增列相關教育訓練(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並留存課程表、簽到紀錄、照片等實施資料備查。
3.新進人員應參加本校年度一般場所或實驗實習場所安全教育訓練(暑期辦理)。
三、 罰鍰:
(一)新進員工:違反職安法第20條第6項、第32條第3項及第34條第2項規定者,經勞檢單位查獲,受僱者將被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二)聘僱單位:違反職安法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者,經勞檢單位查獲,聘僱單位將被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 職業安全衛生法業自104年1月1日全面施行,並擴大適用公共行政業等各業,本校係屬教育業,為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事業,本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含公務人員)等均為同法所稱之勞工,爰請各單位確實遵守職安法與相關規定,落實保障工作者之安全。(請參附件2勞職綜1字第1090021625號函)。
二、 新進教職員工應完成事項如下:
(一)依職安法第20、21條,提供檢查項目符合、未逾法定檢查期限,且於職安署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辦理之體格檢查報告,請逕行繳交至新民校區健康中心,將依法妥善保管並負保密之責,醫療機構可至(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詢。
1.擔任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如附件1次頁所列),除一般體格檢查外,另依其作業類別,加作特殊體格檢查項目。
2.屬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內則免實施新進人員一般體格檢查,惟如其工作性質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仍須繳交特殊體格檢查報告。
(二)依職安法第34條規定,應簽署並保證遵守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請至環安中心首頁/職安組/主選單/業務項目/新進人員須知參閱)之規定。
(三)依職安法第32條規定,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之義務。
1.一般職業安全教育訓練(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網路課程至多抵充2小時,各單位應針對工作內容及環境,另行自辦1小時職業安全實體課程,並留存實施資料備查),網路課程研習途徑(擇一即可):
(1)中英文版網路線上課程:以「工作者Worker」身分登入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https://isafeel.osha.gov.tw/mooc/index.php,線上學習「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上)及(下)」2門共2小時課程,並取得通過認證時數證書作為憑據。
(2)三年內於外機關接受一般職業安全教育訓練3小時並領有證書證明。
(3)英文版網路線上課程:請連結至教育部學生安全資訊網→安全衛生資源專區→安全衛生線上課程→【外籍人員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Chemical Hazards And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s學習https://www.safelab.edu.tw/FuncSystem/FuncClass_view.aspx?FDID=2019010709490400CD。
2.若為生物/化學/電機等領域,各單位應依工作性質,另行增列相關教育訓練(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並留存課程表、簽到紀錄、照片等實施資料備查。
3.新進人員應參加本校年度一般場所或實驗實習場所安全教育訓練(暑期辦理)。
三、 罰鍰:
(一)新進員工:違反職安法第20條第6項、第32條第3項及第34條第2項規定者,經勞檢單位查獲,受僱者將被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二)聘僱單位:違反職安法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者,經勞檢單位查獲,聘僱單位將被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 職業安全衛生法業自104年1月1日全面施行,並擴大適用公共行政業等各業,本校係屬教育業,為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事業,本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含公務人員)等均為同法所稱之勞工,爰請各單位確實遵守職安法與相關規定,落實保障工作者之安全。(請參附件2勞職綜1字第10900216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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