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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規定,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為協助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相關作業,補充說明委託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選任或監督受託者之相關行政流程及應注意事項,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特訂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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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1-15 11:43
發佈時間
發佈時間:2024-11-1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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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資安暨個資保護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