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第四條規定:
研究生欲變更指導教授,需準備以下書面文件提經系所主任(所長)核備:
(一)研究生聲明「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之聲明書。
(二)於原指導教授同意下,簽署「雙方可共同發表原研究計畫成果」或「原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權為其中一人所有」之協議書。
(三)新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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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第四條規定:
研究生欲變更指導教授,需準備以下書面文件提經系所主任(所長)核備:
(一)研究生聲明「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之聲明書。
(二)於原指導教授同意下,簽署「雙方可共同發表原研究計畫成果」或「原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權為其中一人所有」之協議書。
(三)新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