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全英文碩士學位學程
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設置準則
108年5月16日107學年度第1次學程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8年6月12日107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10月14日109學年度第1次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111年8月1日111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全英文碩士學位學程 (以下簡稱本學位學程),為使學位學程事務正常運作,依國立嘉義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八款訂定本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設置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學位學程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討論學位學程教學、研究服務、推廣及學位學程其他事務有關事項,並得應學位學程教學與行政需要設置課程規劃委員會、教師評鑑委員會及各種委員會。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三條 本會議由學位學程主任、執行長及支援該學位學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組成,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議由學位學程主任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學位學程主任得邀請學生代表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不具表決權。若經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全體教師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要求召開時,學位學程主任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學位學程事務會議。
第五條 本會議須達全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實際出席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會議議案之表決,得以無記名或舉手方式行之。
第六條 本準則經本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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