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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推薦特聘教授標準及審議作業規定



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推薦特聘教授標準及審議作業規定

                      99年1129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5年511104學年度第7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912106學年度第1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6106學年度第6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51107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27109學年度第3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611112學年度第7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教師增進教學、研究及服務之績效,提昇學術競爭力,依據「國立嘉義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要點」第十點,訂定「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推薦特聘教授標準及審議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院編制內專任教授在本院擔任教授年資滿三年以上,推薦當學期之前三個學年 度教學評量平均成績須至少達所屬學系平均值減零點六 個標準差之數值,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經審議推薦為特聘教授:

(一)最近五年曾獲一次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且五

年內有傑出表現者。

(二)最近五年曾獲「國家文藝獎」或「行政院文化獎」或「吳三連獎」者,

且五年內有傑出表現者。

(三)最近十年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計畫主持費單件每月一萬

元以上之計畫,累積八件以上,且五年內有傑出表現者。

(四)最近五年獲本校教學績優教師獎二次以上,且五年內有傑出表現者。

(五)最近五年曾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及政府

科研補助或委 託辦理計畫之補助案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並

擔任主持人(不含共同或協同主持人),且五年內有傑出表現者。

前項研究、教學及服務之成績均計算至申請當年度十二月底,且校外資歷可併入計算;如屬計畫性質者,計畫應執行完畢,始得採計。

第一項各款有關傑出表現之評量標準,五年內至少有 3 ()以上為該領域排名前 50%   SCIE (SCI) 期刊論文,且皆為單一通訊作者。

本院教授如符合上列資格之一者,應檢附教師職涯歷程檔案系統之最近五學年度教師評鑑個人資料表,經審議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被推薦為特聘教授:

(一)教學、研究、服務各項次分數皆為 100 分以上 (教師自填部分須附佐證資料)

(二)教學、研究、服務各項次加總分數為 500 分以上。

本校特聘教授每一任期為二年,連續任滿三任,於翌年再獲聘任者,聘為終身特聘教授。

三、特聘教授之作業:本院特聘教授及終身特聘教授,每年九月底前由系務會議通過推薦,送請本院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底前將推薦人選及佐證資料送本校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翌年一月一日起聘,並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特聘教授及終身特聘教授推薦人選之學經歷及著作目錄(科技部專題計畫表 C301 C302)、重要論著、發表論文之績效(例如論文被引用數等) 、具體教學、學術研究及服務成就證明、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送相關單位審查(特聘教授推薦表如附表一;終身特聘教授推薦表如附表二)再循序提送院教評會及本校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推薦名額:各系(所、中心)每四名教授以推薦一人為原則;推薦人數不足一人者,得推薦一人,超過一人者,餘數採四捨五入計算。各學院特聘教授名額,按其每年八月一日編制內專任教授為基準,每滿教授十二人得推薦一人,餘數進一;教授未滿十人之學院得推薦一人。;終身特聘教授不占院名額。

五、特聘教授應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九月底前將績效報告(如附表三:採計期間為現任任期起聘日至任期屆滿當年度九月止)提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所屬特聘教授之績效報告提送至本校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議。

六、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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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 點閱:187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4-06-14 16:29 發佈時間 發佈時間:2018-02-01 00:00 發佈單位 發佈單位:生命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