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
90.2.2 院教評會審查通過
90.2.26 院教評會及院務會議通過
90.3.12 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4.06.17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4.10.14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2.06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6年6月6日95學年度第4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6年6月7日95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6月22日95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7年4月16日96學年度第6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7年5 月21 日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24日96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12日97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13日9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7年12月2日97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8年3月30日97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8年4月20日97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8年5月19日97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8年7月30日97學年度第11次院教評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6日9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27日98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8日98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9日98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29日98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9年8月31日99學年度第1次院教評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9年9月13日99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9年9月21日99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1月9日99學年度第4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99年11月11日99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1月11日99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7月26日99學年度第14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8月2日10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9月27日100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10月14日100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1年1月2日100學年度第4次院評會議審議通過
101年1月2日100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年1月16日100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10月14日100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1年4月2日100學年度第7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1年5月11日100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年6月26日100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1年10月29日101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1月8日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年11月27日101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6月16日102學年度第13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8日102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9月16日103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4年3月5日103學年度第6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4月8日103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年4月28日103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4年11月17日104學年度第4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1月25日10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29日104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5年12月19日105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11日105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2月14日105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5月9日106學年度第7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6月6日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6月12日106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10年9月9日110學年度第3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0月日11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1月23日110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12年1月3日111學年度第7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月10日11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通過
112年2月14日111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7月24日111學年度第12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9月26日112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1月7日112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及有關法令訂定本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之審議,除遵照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教評會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各系訂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本校教師職級分為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各職級教師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至第十八條擬任職級所定資格條件之一,且無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不得聘任之情事之一。
新聘及申請升等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由學術研究、教學實踐研究(發)、技術研發領域等三大送審類別擇一,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院各系應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以及本要點,訂定該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核備,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非屬學院之院級單位;其教師聘任及升等比照學院辦理。學位學程及非屬學系之單位;其教師聘任及升等比照系辦理後,依其學術專長送歸屬院教評會或非屬學院之院級單位教評會審議。
五、教師聘任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於學期開始前完成聘任程序者,以每學期之開始(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本校各級教評會審理新聘教師上下學期作業時程如下:
(一)系級教評會應於四月底前、十月底前,完成公開甄選及評審並報院。
(二)院級教評會應於五月底前、十一月底前評審完竣報校。
(三)校教評會應於六月底前、十二月底前評審完竣,簽陳校長核聘。
六、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如下:
(一)各系增聘教師應就教師專長及缺額提系務會議審議通過,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二)新聘專任教師,應經本校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同意後,始得送該單位教評會。新聘專任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由人事室擬訂,經校教評會審議,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新聘教師所授課程應與其所學相關,授課時數應符合規定,如無適當科目請其任教時,不得提聘。
(三)系初審:
各系徵聘教師時,應考慮系教師學歷背景之多元性,由各系依據該單位缺額、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擬聘教師檢具之學經歷證件及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先行查核後,提請系教評會就其教學、研究、專長、品德及擬任課程等進行審查,需辦理著作外審者,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著作外審後,將外審成績結果送回各該系教評會完成初審,初審通過者,送院教評會複審。
(四)院複審:院級教評會就系級教評會審查結果,與各該系訂標準進行複審,複審通過者,送校教評會決審。
(五)校決審:複審通過後,各學院應檢送擬聘教師聘任有關證件資料、著作外審成績及會議紀錄,提校教評會審議。
七、新聘教師未具教育部核發擬聘等級教師證書者,及擬聘副教授以上已具教育部核發擬聘等級教師證書者,均須將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教學實踐研究成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含教學實踐研發成果)辦理著作外審。新聘教師資格審查作業,依本辦法教師升等著作規範、送外審等資格審查相關規定辦理。惟聘任副教授等級以上者,其送審著作應為徵聘公告截止日前五年內之成果。
新聘外審由系教評會送校外六位專家學者審查,外審成績通過者至少須有四位審查人評定七十分以上,且剔除最高分及最低分之審查分數後之四位審查人評定成績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惟聘任為教授者,至少須有四位審查人評定七十五分以上,且剔除最高分及最低分之審查分數後之四位審查人評定成績平均須達七十五分以上。
新聘教授曾任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香港、澳門大學專任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人員,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其專門著作得由三級教評會併同審查,免辦理著作外審:
(一)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二)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三)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八、經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之校外人士,如奉教育部核定為本校校長,應以統籌員額聘任為專任教授,不得借調或合聘。其聘任案提校教評會報告備查後,得依其學術專長逕予聘任為本校相關系教授。
經本校院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之校外人士,如奉校長核定予以聘兼院長,本院應以其統籌員額聘任為專任教授,並依其學術專長將聘任案提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得逕予聘任為相關系教授,惟本院員額不足時,得由學校先予借用員額。
經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之主管,如為校外人士並簽奉校長核定予以聘兼,本學院應以其統籌員額聘任為專任教師,並依其學術專長將聘任案提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得逕予聘任為該系所教師,惟本院員額不足時,得由學校先予借用。
借調人員之聘任,依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辦理;借調期滿應予歸建,如需轉任本校專任教師,應經系、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始得聘任。
九、本校專任教師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兩年。
十、教師不續聘、停聘與解聘均依據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辦理。教師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須於辭職一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十一、新聘專任教師除已具擬任等級教師證書者外,應備齊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資料送人事室,俾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報請教育部核定,逾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予續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十二、本要點所稱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頒發教師證書上記載起資年月為準,並有擔任該等級教師實際聘任之年資始得採計。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起計之年月,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者,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起計。其他曾任教學、研究工作及專門職業或職務年資,以服務證明文件記載年月為準。以上年資均推算至升等生效之前一日止。此期間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依規定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教師借調至本校滿三年以上者,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評會同意後,得在本校提出升等之申請。
十三、為增進本校競爭力,提升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規定如下:
(一)九十四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新聘助理教授,須於到職後五年內達系升等基本條件並提第一次升等申請,五年內未達系升等基本條件並提出申請者,自第六年起不予晉薪。
(二)九十八學年度至一百零六學年度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一百零七學年度起新聘教師,至第八年仍未升等通過者,自第九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不得校外兼職、兼課、借調或赴國外講學等事項,並自第十一年起逐年增加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一小時,累計增加基本授課時數達四小時後不再增加。
前項新聘教師到職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屬系申請延長升等年限,並經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報院、校教評會備查後,予以延長升等年限,每次一年:
(一)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並繳交子女出生證明或(曾)懷孕滿五個月以上並繳交合法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者。
(二)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本人重病、服兵役或借調而辦理留職停薪或申請延長病假,合計滿一年以上(含)者。
(三)兼建制單位之行政職務期間得以申請延長升等年限,折算方式為未滿一年者不計,滿一年以上(含)者以兼任十二個月為一年計算,畸零月數不予計算,不同行政職務者得合併計算,惟最長以四年為限;兼台灣原住民族教育及產業發展中心組長及院長特別助理得比照辦理延長升等年限。
(四)因情形特殊有具體證明,經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准者。
十四、本校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升等:
(一)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系教評會提出申請升等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未履行返校服務義務期間達一學年以上者、或返校任職尚未滿一學年者;但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前已在本校擔任同級教師三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返校後未履行返校服務義務期間達一學期以上者,或於返校任職尚未滿一學期者。
(三)在本校任現職教師等級全職未滿二年者。但新聘教師具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以低一職級聘任或聘任後經教育部審定高一職級者,到職一年即可依現任職級提出升等申請。前述年資計算均自到校日起自升等生效前一日止。
(四)教師涉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情事尚在審理中;或上開情事經審議確定成立,尚在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期間者。
(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
(六)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七)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八)同一等級升等案件審查中,尚未經教育部審定者。
(九)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不得提出升等者。
十五、各系副教授通過升等教授人數之上限以二人為原則;申請升等教授人數超過二人時,每增加二人時得增加一個名額。但助理教授及講師之升等名額,不在此限。
十六、各送審類別之代表作及參考作:學術研究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教學實踐研究成果之專門著作、教學實踐研發成果之技術報告、技術研發之技術報告領域之成就證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 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代表作需於升等申請截止日前正式出版。申請升等副教授者,其代表作應為單一第一作者或單一通訊作者;申請升等教授者,其代表作應為單一通訊作者),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惟著作總件數,仍依未合併前之件數計算,總計至多五件為限。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更換一件以上。
參考作若列名為相同貢獻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訊作者,以人數平分計算件數。例如一件著作有二人為相同貢獻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訊作者,則以二分之一件計算。不足件數得由升等人自行以參考資料著作提出補足件數。
(四)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須由具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前項第二款為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可查得。
(二)無法於前款圖書館查得者,送審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檢具出版發行單位送存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之各該館藏資訊。
2、提供得公開查找全文之刊物網址,並提供刊物審查意見。
3、提供得公開查找書目資訊(含期刊之卷期、作者、頁數、刊登日期)之刊物網址,並提供刊物審查意見。
4、若網路刊登之期刊性質有公開存取(Open Access)或需透過付費或授權始能取得全文及刊物者,須提供審查意見。
(三)僅能以刊登者之帳號、密碼登錄刊物網址始得查找者,即未符上開得公開查找規定。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院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十七、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三)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2、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第三款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送校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代表作應由具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為具正式審查程序之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已公開發表者或為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且應符合前條第三項有關電子期刊得公開及利用之相關規定。
未符第一項代表作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其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
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及本次代表作異同對照;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十八、教師升等之代表作(學術著作、教學實踐研究報告、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限以本校名義發表;參考作應至少一件以本校名義發表。
代表作如為發明專利衍生者,至少應有一件發明專利係以本校為申請人。
十九、教師升等之送審著作件數依本院各類型升等之審查基準表規定辦理。
教師升等評分表依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升等評分表評定。
教師升等著作件數、著作等級及升等條件,應達各類型升等之審查基準外,並應達到本院及系升等門檻。
二十、教師升等審查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分別由各級教評會審查,作業時程如下:
(一)升等申請人應於三月十五日前依本校升等教師提送系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備齊升等應檢具文件,送交系教評會審查,逾期不予受理或補(抽)件。以教學實務研究(發)成果申請升等者,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二)系教評會應對申請人之升等資格條件、研究、教學、服務(對本校或學界、社會)等方面進行審查,系教評會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審查通過者之升等資料及該會審查之結果與意見送院教評會審查。
系級教評會得視需要安排升等教師公開宣講,並邀請系教評會委員參與。
(三)院於接到各系之審查結果、有關資料與意見後,應召開院教評會,並成立著作審查作業小組,依所訂定之各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審議各系之送審資料。應俟「教學」及「服務」成績評核通過後,再辦理著作外審。院教評會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將審查通過者之升等資料及院教評會審查之結果與意見送人事室。
院級教評會得視需要安排升等教師公開宣講,並邀請院教評會委員參與。
(四)人事室將各院提交之教師升等資料簽請校長同意後,提交校教評會,校教評會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進行最後審查。
二十一、提送各級教評會審議之著作,應前後一致,期間不得變更。
教師申請升等後,於學院辦理著作送外審前,申請人得以書面撤回其升等申請。未於上開期間申請撤回升等者,不予受理。
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情事者,資格審定程序予以暫停,且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仍應依程序處理。
二十二、教師升等評審項目之配分標準、評審項目採計年資、評審內容及外審成績通過標準,說明如下:
(一)教師升等之評審項目分為「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滿分各以一百分計。
(二)各送審類別評審配分標準:「研究」占55%、「教學」占30%及「服務」占
15%。
(三)各送審類別評審項目採計範圍:「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成績採計範圍均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績。
(四)升等評審內容:
1、 研究:各升等類型均分為A1外審成績(占75%)及A2非外審成績(占25%至30%)二項,A2非外審成績分Aa及Ab二項,各占50%。
2、 教學:分為「教學績效」、「教學改進」、「課業輔導」、「綜合考評」等四項。
3、 服務:分為「專業服務」、「行政服務」、「輔導服務」、「綜合考評」等四項。
(五)外審成績通過標準:院教評會送請六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外審成績通過者至少須有四位審查人評定七十分以上,且剔除最高分及最低分之審查分數後之四位審查人評定成績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惟升等教授者,至少須有四位審查人評定七十五分以上,且剔除最高分及最低分之審查分數後之四位審查人評定成績平均須達七十五分以上,並以該平均值作為研究之A1外審成績。
(六)總成績通過標準:各送審類別「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成績均應分別達七十分以上,且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惟升等為教授者,其「研究」成績應達七十五分以上(各項分項成績及總成績均計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舊制助教以學術研究專門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類型升等講師者,升等類型評審配分標準、升等類型評審項目採計範圍、外審成績通過標準及總成績通過標準依前一項規定辦理,惟升等評審內容如下:
1、研究:研究採A1外審成績(占百分之百),A2非外審成績不採計。
2、教學:分為「教學準備」、「教學實施」、「課後輔導」「教學成果」、「教務行政配合」及「綜合考評」等項目。
3、服務:分為「學術服務」、「行政服務」、「學生輔導服務」及「綜合考評」等項目。
以教學實踐研究(發)成果升等者,著作審查小組決定之六位外審委員中,應至少有三位外審委員係自教育部所建置之專家學者資料庫中,以保密作業隨機決定。
二十三、各級教評會辦理資格審查著作外審審查人及教評會委員均不得低階高審。審查程序中,發現外審意見有疑義者應依審定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十四、各級教評會對於教師升等所做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校函方式通知送審教師,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之。決定結果為不合格者,應教示其對決定不服之救濟方法。
各級教評會對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存。
各級教評會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審查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審查過程及審查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將評定為不及格之審查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二十五、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得專案申請沿用原大學法之教師等級辦理升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升等講師者,須所屬學系能提供適當授課課程、規定之授課時數及教師員額。助教升等講師後,須繼續協助系所及中心行政工作至少二年,如經專案核准後,得核減基本授課時數。如以碩士學位升等,得不受本辦法升等作業時程限制,惟應以校教評會通過後之次一學期八月一日(二月一日)為升等生效日。
(二)升等助理教授及副教授者,如以博士學位升等,得不受本辦法升等作業時程限制;非以博士學位升等,應依本辦法所訂升等作業時程辦理。
前項教師資格審查程序及升等條件依本辦法辦理。
二十六、送審人應將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本校圖書館公開、保管。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送審人申請,並獲教評會同意者,得不予公開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不在此限。
二十七、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教評會審議結果,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覆:
(一)申覆之管轄:
1、不服系教評會之審議結果者,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
2、不服院教評會之審議結果者,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覆。
(二)申覆之提起:
1、教師應自收到教評會之決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具體事實及有關資料,向管轄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但對於著作外審結果之異議不予受理,並依行政程序簽會管轄教評會召集人確認後函復申覆人。
2、管轄之教評會應自收到申覆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覆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原措施之單位提出說明並副知校教評會。原措施之單位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管轄教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覆人。但原措施之單位認為申覆為有理由者,得撤銷或變更其教評會評審結果,並附理由函知管轄教評會。上開期間,於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3、申覆提起後,於決議函送達申覆人前,申覆人得撤回之,一經撤回後,申覆案不得再重行提起。
(三)申覆案專案小組組成:
1、院審:院教評會召集人(院長)收到書面申覆後,邀請院教評會委員中之五位(該系教評會委員除外)組成專案小組處理該申覆案,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2、校審:校教評會召集人(副校長)收到書面申覆後,邀請校教評會委員中之七位(該院、系教評會委員除外)組成專案小組處理該申覆案,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四)申覆之審議:
1、院審:專案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出席,始得開議,並應給予申覆教師充分說明其理由之機會,必要時得請系教評會召集人到場說明。專案小組對申覆理由必須詳加論證,且須經出席並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做成申覆有理由之建議,否則做成申覆無理由之建議,並將審議紀錄連同申覆人有關資料送請院教評會依升等程序審議,院教評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送由系教評會再審議。
2、校審:專案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出席,始得開議,並應給予申覆教師充分說明其理由之機會,必要時得請院教評會召集人到場說明。專案小組對申覆理由必須詳加論證,且須經出席並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做成申覆有理由之建議,否則做成申覆無理由之建議,並將審議紀錄連同申覆人有關資料送請校教評會依升等程序審議,校教評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送由院教評會再審議,院教評會得將申請人之著作再送外審。
3、管轄教評會,應自收受申覆書之次日起於三個月內做成決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之,並通知申覆人。延長以一個月為原則(寒暑假不計)。
同一申覆案被否決後不得再提申覆。
各級教評會對升等申覆案件未通過者所作之決議,均應檢附理由並以校函方式函復申覆人及有關單位;申覆人如不服教評會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十八、本校得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資格條件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師辦法審查。
本校以校務基金經費或各部會獎補助延攬人才與改善師資結構計畫經費進用編制外專案教學人員之聘任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成就傑出之教授,合於本校相關辦法之規定者,得聘為講座、名譽或客座教授。
二十九、有關本校教師著作外審作業事項悉依「國立嘉義大學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之。
三十、本校教師新聘及升等之資格審查,有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情事者,依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及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三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院教評會研議決定之。
本要點相關書表由院教評會另定之。
三十二、本要點經院教評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