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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4年12月31日以台內移字第11409340741號令 修正發布「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壹、修正目的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曾於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茲為配合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條文,並為維護外國專業人才權益及落實國境人流管理所需,經通盤檢視本辦法規定,爰修正本辦法。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訂未依規定繳納規費之補正及申請案駁回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就業金卡審查機關審認不符規定情形,並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不予許可情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經撤銷或廢止就業金卡許可之外國人限令出國、強制驅逐出國及相關收容程序之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許可申請或撤銷、廢止就業金卡許可,經申請人同意或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推定同意者,其處分書得以電子形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移列為第三十條第一項,爰修正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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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修正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自115年1月1日起分階段施行,請查照並周知。

說明: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資料辦理。

二、為因應國際人才競爭及國內產業發展需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自115年1月1日起採分階段施行。

三、本次修法以國際頂尖人才、僑外生及海外國人第二代為重點對象,重點包括鬆綁來臺工作、停留及居留相關規定,並強化社會保障及退休制度,以建構更具國際競爭力之法制環境。

四、前揭修法內容有助於提升我國攬才及留才之制度效能,促進國際人才來臺發展,並強化我國整體產業競爭力。

五、檢附相關說明資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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