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主旨:辦理114學年度蘭潭、民雄及新民學生宿舍優先住宿人員申請作業。
說明:
一、依據學生宿舍管理規則辦理,另114學年度蘭潭五、六舍進行耐震補強及公共空間改善工程,蘭潭校區(男生)申請優先住宿者,床位統一分配至新民校區明德樓宿舍。
二、申請優先住宿者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近兩個月)、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
(二)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近兩個月)、學生證影本、鄉(鎮、區)公所以上當地政府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若113學年度第2學期已向學生事務處申請而核定為前述身分者得免附證明。
(三)僑生(及國際生):請檢附學生證影本、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相關身分文件。
(四)離島生:請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近兩個月)、學生證影本。
(五)持有撫卹令之遺族者:請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近兩個月)、撫卹令正本、學生證影本。
(六)原住民身分之學生:請檢附原住民身分相關證明、學生證影本。
(七)家庭突遭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持有社政單位証明者。
三、凡符合資格同學請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10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至各校區宿舍辦公室辦理並完成申請手續,逾期申請者,不列入審核。
四、申請人員,經各校區宿管會審核後,預定114年3月17日(星期一)公布名單。
五、上學年有申請優先住宿,但放棄住宿權利者,不予保留本次申請床位。
六、免收住宿費學生之寢室床位一律由宿舍辦公室排定。
學生事務處11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