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Q&A
Q: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如何區分?
A:
一、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二、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Q:何謂課稅年度?
A:課稅年度係指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Q:如何歸屬所得之課稅年度?
A:以給付所得之年度,歸屬為課稅年度,例如:106年度提供勞務,但107年度始給付所得,其所屬課稅年度即為107年度。
Q:外籍人士應如何填寫報帳系統中「所得報帳」下「人員資料維護」之「身分證號」欄位?
A:以核發「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為身分證統一編號,1碼英文+9碼數字(第1碼:區域碼,依申請地區分,比照國人格式;第2碼:性別碼,8為男性,9為女性;第10碼:檢查碼)。
Q:外籍人士如為大陸籍人士應如何填寫報帳系統中「所得報帳」下「人員資料維護」之「身分證號」欄位?
A:
1.大陸籍人士在台已配發有身分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統一證號ID No.」。
2.無統一證號者,請填西元出生年月日刪除第一個阿拉伯數字共7位數,例如:西元1970年10月5日出生,則填寫為「9701005」。
Q:外籍人士如無中文地址,如何填寫報帳系統中「所得報帳」下「人員資料維護」之「地址」欄位?
A:無在台居留地址時,請鍵入本校蘭潭校區地址即可。
Q:如有外籍人士報稅相關問題有何管道可洽詢?
A:本校轄區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嘉義市分局外僑(服務電話:02-2282233分機206)。
Q:外籍人士來台做專題演講、訪問、交流,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A:各單位如聘請外籍暨大陸人士來校做專題演講、訪問、交流等活動所支付之薪資(ex.生活費、出席費、主持費…)、演講鐘點費等,課稅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台居留未滿183天,給付總額為基本工資1.5倍以上扣取稅額18%,以下扣取6%。付款給所得人後(以領據日期為主),請於2日內將預扣稅額及所得人護照影本,繳納給出納組承辦人員(於領據日期10日內完成申報),事關逾期繳納及申報給國稅局滯納金責任問題,請務必轉知所屬知照。
Q:各類所得之扣繳率為何?
Q:「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A: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公眾集會場所)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應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