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總量提報作業說明
一、 相關規定
(一)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二) 本校院系所學位學程增設調整作業準則
(三) 本校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調整要點
二、 增設、調整定義
(一) 新增院、系、所、學位學程:指新設原先學校沒有之院、系、所、學位學程。例如:
1. 甲校無文學院或中文學系,申請直接設立中文研究所(亦即大學單獨設研究所)。
2. 甲校有文學院無中文系所,文學院申請設立中文研究所或中文學系。
(二) 新增班別(次):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新設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或博士班。例如:
1. A 學系原本只有學士班,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新增班別)。
2. B 研究所原本只有碩士班,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新增班別);或設立另一碩士班(如:物理治療學系原本有碩士班,另申請設立復健科學碩士班)(新增班次)
(三) 分組:係指學籍分組,將單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區分為 2 個以上之組別。其學籍分開處理,並應於畢業證書登載組別,非一般招生分組或教學分組。另學校為招生選才或教學授課之便,未經本部核定所進行之分組,不得於畢業證書登載組別。
(四) 整併:指 1 個以上之既有系、所、學位學程、院設班別,整合至另 1個既有系、所。例如:
1. A 學系+B 學系=A(或 B)學系。
2. A 學系+B 學系+C 學系=A(或 B)(或 C)學系。
3. A 學系+B 研究所=A 學系。
4. A 學系+B 學系+C 研究所=A(或 B)學系。
5. A 學系+B 學位學程=A 學系。
6. A 學系+B 學位學程+C 院設班別=A 學系。
7. A 學系+B 研究所+C學位學程+D院設班別=A 學系。
(五) 整併並更名:指既有 1 個以上系、所、學位學程、院設班別,整合為單一之系、所後,並更名者。例如:「公共衛生學系」與「環境醫學研究所」整併並更名為「公共衛生暨環境醫學系」。
(六) 更名: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名稱變更,例如:畜產學系更名為動物科學系。
(七) 停招: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自核定學年度起不再招收學生,但既有單位組織仍存在。
(八) 裁撤: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在停止招生,且已無在學學生後,消滅既有單位組織。例如:A 學系自 96 學年度停止招生,若學校確認 116 學年度已無在學學生,學校得裁撤該系。
三、 提報項目及作業時程
(一) 特殊項目:博士班及醫事相關學碩增設調整案;師培之調整及停招案:
1. 博士班之增設(含既有博士班擬轉型為跨院、系、所性質之學院博士班或博士學位學程)或調整(包括整併、更名、分組)案。
2. 增設醫事相關類科學士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3. 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涉及領域變更之學士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4. 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增設、調整、停招。
(二) 一般項目:學碩增設調整案、學碩博之停招裁撤案:
1. 增設非醫事相關類科學士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2. 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未涉及領域變更之學士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3. 學士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博士班之停招、裁撤。
(三) 作業時程:
1. 未涉及總量招生名額【提前一學年度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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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 |
特殊項目時程 |
一般項目時程 |
說明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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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5年9月前 |
115年9月前 |
1. 計畫書撰寫。 2. 經系務會議、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 |
1. 計畫書格式請於「四、計畫書格式及表件」下載(上學年度格式),惟當年度計畫書公告後,應依當年度格式補正計畫書內容。 2. 單位英文名稱涉及畢業證書請與註冊與課務組確認。 3. 裁撤案須俟全數學生畢業後方可提出。
會議審議: 1. 更名/整併案之相關配套調整規劃。 2. 應符合總量標準規範(生師比、教師數、博士班學術條件等)。 3. 院內若有2個以上申請案應排定優先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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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5年10月前 |
115年10月前 |
簽陳校長核示,並會辦教務處及研發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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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 |
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 |
停招、整併、更名說明會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學生(未畢業學生)溝通,說明權益保障措施。 |
1. 說明會至遲於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 2. 會議紀錄、照片,簽到單及簡報請務必保留並列為計畫書佐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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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約115年11月(以研發處通知為準) |
約115年11月(以研發處通知為準) |
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 |
1. 提案時間以研發處通知為準。 2. 校發會提案請簽會招生組及相關單位。 3. 視需要依會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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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約115年12月 (以115學年度行事曆為準) |
約115年12月 (以115學年度行事曆為準) |
提送校務會議審議 |
視需要依會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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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15年12月下旬(依教育部時程) |
116年1月(依教育部時程) |
教育部來文(含當學年度計畫書格式) |
依教育部格式補正計畫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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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6年1月中旬(依教育部時程) |
116年3月(依教育部時程) |
依教育部來文時程提報申請案 |
由提案單位至總量系統填報計畫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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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6年7月下旬 |
116年7月下旬 |
7月下旬可查詢結果,8月教育部函復審查核定結果。 |
將教育部函公告校內週知,並通知申請單位、人事室、主計室、註冊與課務組及招生組同仁,以便規劃後續事宜。 |
2. 涉及總量招生名額【提前二學年度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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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 |
特殊項目時程 |
一般項目時程 |
說明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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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5年11月前 |
115年11月前 |
1. 計畫書撰寫。 2. 經系務會議、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 |
1. 計畫書格式請於「四、計畫書格式及表件」下載(上學年度格式),惟當年度計畫書公告後,應依當年度格式補正計畫書內容。 2. 單位英文名稱涉及畢業證書請與註冊與課務組確認。 3. 裁撤案須俟全數學生畢業後方可提出。
會議審議: 1. 更名/整併案之相關配套調整規劃。 2. 應符合總量標準規範(生師比、教師數、博士班學術條件等)。 3. 院內若有2個以上申請案應排定優先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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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5年12月前 |
115年12月前 |
1. 經院級審議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 2. 簽陳校長核示,並會辦教務處及研發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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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5年12月底(依教育部時程) |
116年1月(依教育部時程) |
依教育部來文檢附格式。 |
依當年度格式補正計畫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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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約116年5月或11月(以研發處通知為準) |
約116年15月或11月(以研發處通知為準) |
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 |
1. 提案時間以研發處通知為準。 2. 校發會提案請簽會招生組及相關單位。 3. 視需要依會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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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約116年6月或12月(以115學年度行事曆為準) |
約116年6月或12月(以115學年度行事曆為準) |
提送校務會議審議 |
視需要依會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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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16年12月底(依教育部時程) |
117年1月(依教育部時程) |
依教育部來文檢附格式。 |
依當年度格式補正計畫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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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7年1月初 |
117年1月初 |
提送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審議委員會分配名額 |
視需要依同意分配名額與會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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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7年1月中旬(依教育部時程) |
117年3月(依教育部時程) |
依教育部來文時程提報申請案 |
由提案單位至總量系統填報計畫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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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17年7月下旬 |
117年7月下旬 |
7月下旬可查詢結果,8月教育部函復審查核定結果。 |
將教育部函公告校內週知,並通知申請單位、人事室、主計室、註冊與課務組及招生組同仁,以便規劃後續事宜。 |
四、 計畫書格式及表件
(一) 系所增設調整計畫書格式_D1_新增
(二) 系所增設調整計畫書格式_D2-1_復招
(三) 系所增設調整計畫書格式_D2-2_更名
(四) 系所增設調整計畫書格式_D2-3_整併
(五) 系所增設調整計畫書格式_D3-1_停招
(六) 系所增設調整計畫書格式_D3-2_裁撤
(七) 申請博士班/博士學位學程學術條件自我檢核表:
1. 表5-1-1:理學、工學、電資、醫學領域(學術期刊論文、技轉)
2. 表5-1-2:理學、工學、電資、醫學領域(產學合作)
3. 表5-2:人文領域
4. 表5-3:教育、社會及管理領域
5. 表5-4:法律領域
6. 表5-5:展演為主之藝術領域
五、 注意事項
(一) 依據大學法第16條規定,學院、學系及研究所之設立、變更與停辦,係屬校務會議審議事項,增設、調整(更名、復招、整併)、停招、裁撤申請案均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且本校程序提校務會議之前須提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 停招、整併、更名案,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說明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始得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已停招系所學生已全數畢業,始得提報申請裁撤。
(三) 國立大學新設院、系、所、學位學程,依教育部97年8月1日臺高(三)字第0970128390號函意旨,不再核增師資員額,請就現有員額調整運用。
(四) 系所如已停招,請注意停招後之學生輔導及師資權益維護事宜。
六、 參考資料
(一) 本校與主要辦理18項重點產業人才需求調查相對應之學系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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