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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專區

一、辦理依據: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二、教育部於114619日臺教高()字第1142201079L號函核定本校114年度名額13名。

三、申請時間:

(一)   每年8月:依據教育部計畫核定分配名額公告各院所核定名額。

(二)   每年9月:各學院自訂博士生申請期限並公告周知,博士生須於期限前向所屬學院提出申請資料。

(三)   每年10月:各學院辦理收件暨初審推薦作業

1.     各學院成立審查小組,並依評選標準審查,決定推薦順序。

2.     各學院彙整學生申請表單、推薦理由及院級審議紀錄等資料,送校級會議辦理複審。

(四)   每年11月:召開校級複審會議、會議紀錄、審查結果、核定獎勵名單及金額核定。

四、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博一新生甄試入學或招生考試成績單1份,博二博三生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修課成績單。

(三)   學習與生涯規劃書(說明領取獎學金後,將如何進行修課、論文發表、以及未來的生涯規劃)(限5~10頁)。

(四)   符合申請資格之佐證資料:依各學院甄選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如研究著作與成果、參與研究計畫(含預計參與研究計畫)、研究主題與產業需求之鏈結、參與國內外研討會議、傑出事蹟、書卷獎或獲獎紀錄、擔任教學助理(TA)或研究助理(RA)績效或其他有利資料等。

五、申請資格:

(一)   當學年度本國籍且非在職之博士班1至3年級學生(學生年級以教務處學籍資料為準)。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領(獎勵期間發生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且不再恢復):

1.     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2.     休學、退學或畢業者。

3.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回(入)碩士班就讀。

4.     已支領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者。

六、獎學金核給金額、年限:

(一)   每名獲獎博士生每月獎學金4萬元,含教育部補助經費2萬元,與院系所經費或指導教授提供之經費、其他計畫型補助合作企業或機構提供之經費、或博士生兼任教學助理、研究助理所得薪酬等合計2萬元。

(二)   獎勵期間自當年度91日起至隔年831日止,惟當年度9月為博士班3年級學生,獎勵至博士班3年級止。

(三)   獲獎名單確定後,由各院系每月造冊核發當學期獎學金。

(四)   依據教育部11558日臺教高()字第1152201358號函,115學年度起至116學年度止,教育部將運用「114年度至116年度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協助支應本計畫學校及企業配合款每月1萬元,爰本計畫調整後為教育補每月補助3萬元;學校及企業補助1萬元,每位博士生每月獲補助總額維持4萬元。

七、獲獎名單

    114學年度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獲獎名單

八、續領資格及定期評量機制:

(一)   獲獎生應於每年獎勵期間結束前二個月(6月),提出該年度之學期成績、學術研究領域成果、產學合作執行情形及參與國際化活動等之完整報告,送交所屬學院進行評量審核,通過者始具下一學年度獎學金之續領資格。

(二)   學院應將博士生定期評量報告及院級審核會議紀錄,於各年度獎勵結束前送校級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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