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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

嘉義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

99.09.29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11.17.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一○五學年度第二次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12.11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一○八學年度第一次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12.30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一○九學年度第三次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二、 研究生入學後,應於本班規定期限內將專業實務報告或論文指導教授名單(指導教授為學位考試委員會當然委員,其資格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送請執行長及院長認可。

三、 本班研究生之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四人,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人;若為多人共同指導,學位考試委員均以一人計。由本班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專業實務報告或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項提聘資格之認定基準,由本班班務會議訂定之。

四、 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學位考試:

(一)  完成本班所訂應修課程,並獲得應修學分數。

(二)  研究生提出專業實務報告計畫書或論文計畫書經考試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三)  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且通過課程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104學年度(含)以後入學生適用)。

(四)  文章剽竊檢測工具(Turnitin)之專業實務報告或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結果,內文未逾25%。

五、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報請學校核備:

(一)   歷年成績單一份。

(二)   中文摘要一份。

(三)   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修課及格證明。

(四)   指導教授推薦函。

(五)   原創性比對報告。

六、 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並應依後列規定辦理:

(一)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布口試時間、地點及專業實務報告或論文題目。
(二)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
(三)  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分以一次為限。學位考試成績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若碩士          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學位考試平均成績若超過七十分者,概以六十九分登            錄。
(四)  學位考試舉行後,如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之研究生,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亦不計入學位考試次數。
(五)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後,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舉行學位考試,應於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            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視同缺考,以一次不及格論,成績以零分登錄。
(六)  專業實務報告或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成績以零分登錄。

七、 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應在考試結果通知書上簽名,並當場公佈考試結果。

八、 學生於計畫書審查通過後,必須參加「專業實務報告暨論文發表研討會」,該發表成績占學位考試總成績之20%;未參與發表者,該成績將以「零」分計算。

九、 學位考試結束後,需於專業實務報告或論文最後定稿繳交期限內繳交,逾期未繳交且未達最高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專業實務報告或論文繳交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專業實務報告或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十、 學位考試時間申請及完成期限依照本班行事曆為準。

十一、 本要點經班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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