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中國文學系學術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中國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本系學術,促進學術交流,特設置「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至少五~九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另由本系專任教師志願或互相推選產生至少四~八名教師。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年,於每年六月份改選,連選得連任。
三、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1.擬定本系之學術活動與發展方向。
2.審查本系之讀書會、獎勵期刊論文發表等相關申請。
3.擬定國內外大學或學術團體交流計畫。
4.其他系務會議或系主任交辦有關學術之事宜。
四、本委員會視其,需要時,由召集人隨時召開。
五、本委員會之召開,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