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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場地設備提供使用管理要點
89年6月28日行政會議通過
90年9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1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9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2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年9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1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9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2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現有活動場地設施,能有適當之管理與利用,並充實本校基金,提昇整體經營績效,特訂定「國立嘉義大學場地設備提供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活動場地,優先提供本校 各 單位及社團舉辦各項活動;並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及經合法登記有案之學 術、文教、體育、公司、基金或法人團體,舉辦相關性之集會或活動。
三、本校提供校外借用之活動場地,由各校區 權責 單位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時須會知活動場地原管理單位。若長期借用屬「逕予出租」方式,由場地管理單位視需要擬訂場地租賃契約書等相關文件簽會資產經營管理組並簽奉校長核可後,逕行辦理出租與公證事宜;若長期出租屬「公開標租」方式,由場地管理單位會同標租用途相關單位擬訂需求規範文件與租賃契約書等文件簽會資產經營管理組並簽奉校長核可後,提供資產經營管理組據以製作相關標租文件,俟標租完成後由場地管理單位進行履約管理校內各單位借用則逕向場地管理單位申請。
四、借用本校活動場地之申請:
(一)校內單位填具場地借用申請單,向場地管理單位辦理借用手續。
(二)學生社團填具場地借用申請單,由學生事 務處核轉向場地管理單位申請借用。
(三)校外機關團體個人應備場地借用申請單,向各校區權責單位辦理借用手續。
(四)本校校友會得比照校內單位辦理或備場地借用申請單申請;校友或教職員工個人非因本校公務所需,應備場地借用申請單,向各校區權責單位辦理借用手續。
(五)借用本校活動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二星期向場地管理單位或各校區權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五、本校活動場地借用對象及收費標準:
(一)校內各單位及社團借用依照校內單位場地費標準收費,如為校內各單位及社團奉准舉辦有關業務、演講、研討會、展覽、表演、營隊等未收取費用亦無本校以外其他政府機關及社團單位補助經費之活動,或為校內各單位及社團課程教學、訓練、研習等,免收場地費得另酌收人員加班費。
(二)校內各單位與校外單位或學生社團與校外社團合辦活動得依外借場地收費標準租借費五折收費若有特殊理由,經簽首長核准得再酌減收費或比照校內單位收費。
(三)校外單位借用依外借場地收費標準收費 若借用單位為政府機關、學校、公益團體、非營利財團法人機構及財、社團法人經簽首長核准租借費得酌予九折優惠。
(四)本校校友會借用場地之收費得比照校內單位收費;本校校友及教職員工生非因本校公務所需而借用本校場地,經簽首長核准租借費得酌予七五折收費。
(五)本校與締結教育夥伴關係協定之學校合辦活動得比照校內單位辦理。與本校締結教育夥伴關係協定之學校借用本校場地,租借費得酌予五折收費。
(六)本校與專業發展合作、產學合作或實習合作等機構合辦活動,得視活動性質經簽首長核准後比照校內單位收費。與本校專業發展合作、產學合作或實習合作等機構借用本校場地者得視活動性質經簽首長核准,租借費酌予五折收費。上開「專業發展合作、產學合作或實習合作等機構」係指與本校簽訂契約之單位。
(七)其他特殊原因或長期借用得經首長核准由雙方議訂收費標準或另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各項場地收費標準如附件「國立嘉義大學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可依場地實況簽請校長核准後彈性調整之。
六、本校活動場地開放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整。每時段為四小時,按時段計收費用,使用時間未達一個時段,按一個時段計收,若超過三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按比例加收費用。
七、借用本校活動場地之費用,應於使用前一星期至各校區權責單位繳納,送本校出納組繳清或匯款至國立嘉義大學指定專戶。借用本校活動場地,如中途放棄使用,除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必要時得加收保證金。
八、使用本校活動場地,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變電源路線或擅用電器設備。應愛惜公物、設備,不得任意釘掛、黏貼牆壁等,如有損壞,依原樣賠償。違規張貼、懸掛、架設等物,由管理單位逕行清除,不再通知。
九、禁止吸煙及攜入食物、飲料之場所,請確實遵守規定,本校各活動場地管理單位有特別規特別規定者,亦請確實遵守,否則本校將沒收保證金。
十、使用本校活動場地,如發生空襲、震災、火災等意外事件,應由借用單位負責並採取避難措施指導人員疏散,以維護安全。另本校得衡酌活動內容,要求借用單位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一、借用本校活動場地,本校僅提供該場所之固有設備為範圍,若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不得破壞或改變原狀。活動結束,借用單位應即自行拆除清理並運離本校。
十二、活動結束後,借用單位應將場地復原並作環境清潔。校園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如因借用致毀損、滅失,借用單位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有違上開規定者,本校得逕自妥為善後,所生費用,由保證金抵扣,餘額無息退還。如保證金不敷支付或未繳保證金者,由借用單位負責人或借用個人負擔或理賠。
十三、借用本校活動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相關規定者本校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不得辦理違背政府法令規章或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活動。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應相符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應相符。
(三)不得有損壞本校活動場地建築與設備之行為。
(四)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五)參與活動人員應遵守本校規定, 不可有妨害正常公務推行或影響校區安寧安全行為。
(六)體育場地及設備或其他專門用途空間及設施,應遵守本校各場地管理單位所定使用規定。
(七)校園場館借用應確實遵守校園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八)違反本管理要點者。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