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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運動代表隊組訓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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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運動代表隊組訓管理要點

                                           107 08 23107學年度體育室第1次室務會議通過

109 06 16108學年度體育室第5次室務會議通過

一、為推展本校特色運動項目,培養優秀運動人才,並鼓勵學生參與校外運動競賽,爭取佳績為校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運動代表隊組訓項目:

(一)以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全國大專校院球類聯賽項目為原則。

(二)依本校運動發展項目之優先順序,考量訓練場地、經費及師資後,由體育室室務會議決議辦理。

三、運動代表隊之成立:

(一)運動代表隊總數由體育室進行控管,於每學年度結束前由各運動代表隊將當年度訓練及競賽成績,提交體育室室務會議進行考評;以10隊為上限。

(二)運動代表隊之成立:

1.   每學年度結束前由體育室室務會議進行考評後,若現有代表隊總數低於上限,由體育室於每年8月份公告並開放申請。

2.   申請程序:

(1) 由本校學生 10 人以上組成,並於每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起1個月內備妥運動代表隊成立計畫(含運動代表隊成立申請書、年度訓練計劃、隊員名冊、隊員基本資料、對外比賽成績優異證明等相關資料),送至體育室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2) 體育室於受理申請後,於1個月內召開室務會議,經會議審查通過後,始成立為正式代表隊。

四、運動代表隊之解散:

(一)運動代表隊教練提出申請暫停組訓者。

(二)因代表隊學生參與人數、訓練場地設施或教練師資等因素無法正常組訓者。

(三)每學年度結束前由各運動代表隊將當年度訓練及競賽成績,提交體育室室務會議考評不符標準者。

五、運動代表隊隊員遴選標準:

(一)公開組:依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各項管道甄審之運動成績績優學生。

(二)一般組:非公開組之其餘學生,均得依本要點組成一般組運動代表隊。

六、運動代表隊之組織及管理:

(一)設教練及助理教練。

(二)設隊長及副隊長,由各隊教練考量技術、涵養及領導能力等遴選之。任期以1年為原則,期間除協助教練執行訓練、管理隊務外,亦為各隊與體育室之聯繫窗口,例如經費申請、公差假簽核及重要會議等。

(三)運動代表隊隊員須維持每週1次以上,每次2小時之訓練。

(四)運動代表隊應協助支援體育室推廣體育活動競賽,並於校內舉辦運動會時擔任各項裁判及服務工作。

(五)運動代表隊名冊為公差假核定、經費核發及聯繫之依據,隊長及隊員之相關資料,需於每學期初依規定時程填妥,並經各隊教練簽名確認後繳交。

(六)運動代表隊訓練時間與場地使用,須遵守體育室各項場地管理規定,並由體育室統籌安排與分配;於每次訓練結束後,應協助訓練場地設備之清潔維護。

(七)運動代表隊須於每年731日前繳交下一年度訓練計畫書,內容包含訓練時間、地點及預期成績目標。

七、運動代表隊隊員之獎勵:

(一)運動代表隊代表學校對外比賽,得依「國立嘉義大學運動代表隊經費補助要點」,申請參賽費用補助。

(二)運動代表隊對外參加比賽獲得優勝或表現特優者,得依「國立嘉義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由體育室簽請記功、嘉獎。

(三)各運動代表隊隊長於擔任期間表現稱職、服務認真者,得依「國立嘉義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由各隊教練填據名單送體育室轉請學務處予以獎勵。

(四)各運動代表隊隊員可於畢業前,至體育室申請運動代表隊隊員證書,由各隊教練及體育室主任簽名認證後發予。

八、運動代表隊隊員之懲處:

(一)運動代表隊隊員之出缺席、訓練及表現由各隊教練自行考核,若有違反其應遵守之義務(經常無故遲到、未參與訓練)或不服從教練指導者,得取消其代表隊員資格。

(二)運動代表隊隊員於訓練或比賽期間遇有重大違規或被記過處分或當學期所修學科成績達二分之一不及格者,即取消其代表隊資格。

(三)運動代表隊,若有未報名參加比賽,或連續兩年比賽成績不佳者,經體育室會議討論後,得排除正式運動代表隊之行列,並改為校內社團或自發性社團運作,俟連續兩次對外比賽成績優異後,再向本室申請複審為正式代表隊。

九、運動代表隊教練之聘任及權利義務:

(一)聘任:

       1.需具備下列至少一項之資格條件:

(1)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國家專業教練。

(2)具該項運動專長之全國C級以上教練證照。

(3)具該運動專長並多年從事該項運動教練工作者。

       2.聘任程序:

(1)由體育室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專、兼任老師擔任教練。

(2)校內師資無適合人選時,由體育室上網公開徵求人選,並召開教練遴選小組會議決定。

(3)外聘教練遴選小組由體育室主任、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主任、體育室訓練競賽組組長、體育活動組組長及場地器材組組長,共5名組成。

  ()權利與義務:

      1.教練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2.訓練時間以每週1次以上,每次2小時為原則,每學期以1836小時為上限核給教練指導費,教練指導費比照本校超支鐘點費標準支應。

3.運動代表隊教練應依年度訓練計畫指導隊員從事訓練、比賽、協助督導隊員校外參賽安全有關事宜及隊員之品德修養。

     4.運動代表隊教練有出席教練會議之義務,及延攬運動績優選手到校就讀之責任。

     5.運動代表隊教練如發生違紀事件及影響校譽情事,應接受體育室遴選小組進行調查,並接受體育室室務會議之決議結果。

十、本要點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國立嘉義大學運動代表隊成立申請書

代表隊名稱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申請人

就讀系級

電話

 成立宗旨

 活動時間

  及地點

就讀系級

    

就讀系級

      

校長

主計室

體育室

申請人


國立嘉義大學OOO運動代表隊隊員名冊

  

 

   

擔任代表隊職務

聯 絡 電 話

國立嘉義大學   運動代表隊   學年度第  學期訓練日誌表

週次

日期/時間

地點

訓練內容

備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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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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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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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練簽名

點閱 點閱:210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3-08-23 16:06 發布單位 發布單位:體育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