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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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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規定
109年2月25日108學年度體育室第3次室務會議通過
109年4月7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強化體育運動設施之管理使用,提供完善運動休閒環境,促進師生身心健康,並結合社區推展全民體育,以活化體育場地設施功能,特依據本校場地設備提供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運動場地包含如下:
(一)蘭潭校區:室外籃球場、室外排球場、室外網球場、嘉禾館桌球室、游泳池舞蹈教室、游泳池體適能教室、直排輪場。
(二)新民校區:室外籃球場、室外排球場、游泳池桌球室、游泳池舞蹈教室、室外網球場。
(三)民雄校區:室外籃球場、室外排球場、室外網球場、樂育堂桌球室、樂育堂舞蹈教室、樂育堂體操教室、樂育堂拳擊室、樂育堂壁球室。
三、各運動場地之開放對象,依不同身分別,排定以下優先順序進入使用。
(一)體育課上課使用。
(二)運動代表隊。
(三)簽奉核可之校內編制內單位及社團活動。
(四)校外單位借用。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
(六)社區民眾(限室外場地)。
四、開放時間:
(一)室外球場全天候開放。
(二)室內場地08:10~21:00開放;寒暑假期間僅上班時間開放;國定假期及連續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均不開放。
(三)本校運動代表隊由教練向體育室申請使用。
(四)各場地因天災(如地震、水災)、疫疾防護等特殊情況,可由體育室決定是否暫停開放,並於網路及現場張貼公告。
五、借用程序:
(一)借用各場地以不影響體育正課教學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時間為原則。
(二)申請借用應檢附活動企劃書,於活動開始之兩週前,向體育室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始得借用。
六、收費標準:
(一)校內單位辦理活動免收場地費。
(二)校內單位借用室外球場辦理全國性體育活動或與校外機關團體合辦其他大型活動,依「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之校內單位場地費標準收費。
(三)校外單位借用室外球場,依「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之外借場地費標準收費。
(四)室外球場清潔費:各項借用申請,活動500人以下,每時段(4小時)酌收1,000元,500人以上,每時段(4小時)酌收2,000元。
七、使用規範:
(一)各運動場地以第三點所訂之優先順序開放使用,如遇本校重大活動或辦理校內課程時,則暫停開放;且不得以團體形式私自佔用場地使用,並嚴禁非經簽奉核准之商業教學活動,違者報駐警隊驅離處理。
(二)各運動場館全面禁止吸菸、燃放炮竹煙火、攜帶動物(導盲犬除外)、攜帶食物、飲料(飲用水除外)、嚴禁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三)除體育教學、本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或經專案核准外,不得於各運動場地從事下列危險行為:打擊棒壘球、投擲標槍、鐵餅、鉛球、鏈球、飛盤、放風箏、操控遙控機具、滑板、直排輪、騎乘腳踏車等。
(四)基於安全考量,使用各運動場地及設施,須穿著全套運動服裝及乾淨鞋底之運動鞋(請勿穿著休閒鞋、登山鞋、涼鞋、高跟鞋、拖鞋等),各場地穿鞋規定如下:
1.室外球場、桌球室、壁球室:一律換穿乾淨鞋底之專用運動鞋。
2.舞蹈教室、體適能教室:一律換穿乾淨專用鞋。
3.體操教室:一律換穿乾淨體操專用鞋。
4.拳擊室:一律換穿拳擊鞋或布鞋,方可上拳擊台。
(五)各場地非經許可,禁止從事非該場地屬性 之活動與運動項目。
(六)為維護運動場地使用者之安全,室外球場如遇打雷、下雨或場地潮濕時暫停開放使用。
(七)拳擊室沙袋僅提供本校拳擊代表隊練習使用。
(八)使用場地內之各項設備、玻璃、器材等,應善加愛護,如有移動於使用完後應歸還原位;如有污損或惡意破壞,應負賠償責任。
(九)違反本規定而不聽勸告者,管理人員得令其離開,並視情節輕重,陳請相關單位議處。
八、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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