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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游泳池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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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游泳池管理規定
109年2月25日108學年度體育室第3次室務會議通過
109 年4月7日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年5月9日11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維護本校師生及社區民眾於游泳池活動時的安全,特依據本校場地設備提供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規定。
二、開放對象:
(一) 游泳課教學使用。
(二)運動代表隊訓練。
(三)學校核可之各項活動使用。
(四)校外單位借用。
(五)新民校區游泳池開放校內教職員工生及社區民眾購票入內使用。
三、開放時間:
(一)新民校區游泳池開放時間,以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為原則 ,但因上課需求、淡旺季不同及天災、疫疾防護等特殊情況,仍以網路及現場公告為準。
(二)蘭潭校區、民雄校區游泳池每年4月最後一週及五月前四週,合計五週僅開放游泳課上課使用。
(三)國定假期及連續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三校區游泳池均不開放。
(四)游泳池每日休息時間以現場公告為準,除泳訓班及本校教學外,請配合救生員指揮上岸休息;關池前30分鐘一律上岸。
四、借用程序:
(一)凡本校在校學生、教職員工(含眷屬、直系親屬)及退休人員,依「國立嘉義大學游泳池收費標準」所訂之校內人員收費標準,購買單次門票或月票,憑票卡或月票票證入場。
(二)一般民眾依校外人士收費標準,購買單次門票或月票,憑一般民眾依校外人士收費標準,購買單次門票或月票,憑票卡或月票票證進入泳池。
(三)修習本校游泳課程學生應由授課教師率隊入池,教師與學修習本校游泳課程學生應由授課教師率隊入池,教師與學生均免購票 (免辦證);進行游泳校隊訓練之教師與選手亦免購票(免辦證)。
(四)校外單位申請進入游泳池辦理活動,得依人數購買每人之單次門票進入,或依「國立嘉義大學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向體育室申請借用場地並繳交場地費。
(五)校外單位借用本校游泳池辦理體育活動,時間以不影響本校教學為原則,非開放時間借用另需支付工作人員、救生員之加班費。
五、使用規範:
(一)本校泳池區具有一定程度潛在危險,本校泳池區具有一定程度潛在危險,若發生意外會導致受傷或死亡,使用者請於入場前詳閱本要點,確實遵守各項管理規範以維護安全。
(二)凡有傳染性皮膚病、砂眼、肺結核或其他影響公共衛生安全者,請勿進入泳池。
(三)凡患有心臟病、高(低)血壓、心血管疾病、氣喘病、癲癇症、酗酒、特殊疾病等有自身健康疑慮者,請勿進入泳池。
(四)入池前請先淋浴,以維護游泳池水質衛生;並做暖身運動,避免抽筋發生;並請穿著泳衣(貼身泳裝)、泳帽、蛙鏡等,嚴禁穿著海灘褲、配帶眼鏡及其他非游泳訓練物品入池。
(五)如身體不適或遇有臨時不能下水狀況,請勿入池游泳;池區旁如無救生人員岸上警戒時,請勿擅自入池游泳。
(六)游泳池開放時間嚴格禁止私人教學 ;全區全面嚴禁吸菸、吐痰、嚼檳榔、酗酒、烤肉等。
(七)除學校游泳課程、救生訓練及經申請核准外,其餘一律禁止跳水,獨木舟及衝浪板之使用另參見「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室獨木舟及衝浪板管理原則」(如附件)。
(八)進入泳池嚴禁於池邊及更衣室內嬉戲、奔跑、跳躍,泳池四週走道禁止追逐嬉鬧,經勸阻而執意不理,致有意外發生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九)進入游泳池應主動出示票卡、月票及證件交門禁管制人員查驗,各項證件僅限本人使用。
(十)未滿120公分之兒童,需有家長陪同(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資確認)進入泳池,負起照顧之責。
(十一)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具民法規定之完全行為能力者)以一人為限,但須負照護之責任,,憑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免費入場。
(十二)進入游泳池禁止攜帶竉物、貴重物品及一切食物入場,本校游泳池提供開放置物櫃,請泳客自行存放保管財物,惟不得過夜占用置物櫃,否則管理員有權代為清理,若有財物遺失損壞,本校概不負賠償責任。
(十三)如遇重大比賽、借用、訓練授課、保養維修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影響游泳安全時,本校有權暫停開放使用,並公告周知。
(十四)禁止擅自移動游泳池一切器材設備,機房重地、電源箱等危險電力設備及藥水存放空間,請勿任意進入或觸摸,如未遵守造成意外傷害,自負安全責任。
(十五)凡不接受救生員或管理員規勸者,並造成公共安全及污染水質之虞,救生員或管理員有權暫停泳客當日使用泳池之權利;泳客情節重大者,得取消月票入場資格。
(十六)游泳池各項公共用品,如:吹風機、置物櫃、脫水機等,均為公共財產,不當使用致損壞者,須照價賠償。
六、游泳池為維護泳客安全,除設置合格救生員外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傷害事故發生,即由保險公司理賠,本校不再負賠償之責任。
七、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附件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室獨木舟及衝浪板管理原則
109年2月25日108學年第3次室務會議通過
一、為確保上課師生使用獨木舟及衝浪板時的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體育室獨木舟及衝浪板之財產使用人及管理人為本校游泳代表隊教練。
三、器材僅供體育課上課及本校游泳代表隊使用,如需借用獨木舟及衝浪板,請至體育室填寫器材借用申請表後,由游泳教練決定是否出借使用。
四、器材發生損壞,如經鑑定為人為不當操作而非自然耗損因素者,須由器材借用申請人承擔其維修責任。若因上述因素,並經判定為無法維修者或遺失者,須由器材借用申請人照價賠償。
五、器材使用過程,可能有受傷風險,使用器材期間,建議借用人應自行投保意外傷害險並注意安全,本室不負責意外傷害之賠償。
六、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予以修正,並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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