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類別性質及項目
1、調查研究:原住民族音樂相關調查研究,包括採集調查、口述歷史等。
2、傳習:以臺灣音樂館、其他公務機關或學術單位資料為基礎舉辦之傳習活動,包括系列課程、教學工作坊等。
3、展演:以前述兩項之調查研究及傳習為基礎之成果展示及發表,包括展覽、座談、演出。
(三)申請資格:從事藝文相關事務,且經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演藝團體、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及文史工作室等組織或團體,並以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團體為優先。
(四)受理期間:
1、第一期:申請期間為113年12月25日至114年2月8日,下午18:00整。並以獲補助名單公告日至114年9月30日為執行期間。
2、第二期:申請期間為114年3月1至31日,下午18:00整。並以獲補助名單公告日至114年11月30日為執行期間。
